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0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5166 9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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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其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得申請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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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分,以已實現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