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0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5166 9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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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得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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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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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能完成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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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本辦法或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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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證券或期貨交易管理法令,經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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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經登記後,發現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得註銷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