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0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5166 9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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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應依證券交易所或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業務規章之規定,向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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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辦理前項登記,應檢具申請書,並備齊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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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地區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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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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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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