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9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400551990號令 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第6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2條、 第26條條文,除第3條及第4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於發布後一個月施行 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將其前一營業日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名稱、經交易確認之申購或贖回之總金額及其他本會所定之事項,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經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向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
  2.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所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並經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傳送本會及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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