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9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400551990號令 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第6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2條、 第26條條文,除第3條及第4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於發布後一個月施行 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境外結構型商品,非依本規則規定,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但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不適用本規則規定。
  2. 受託或銷售機構以第二條商品為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者,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其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部分,應依中央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
  3. 境外結構型商品以專業機構投資人或高淨值投資法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者,不適用第二章有關發行人或總代理人規定及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
  4. 前項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受託或銷售機構準用第十條申報規定。
  5.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核准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對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或以之為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時,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