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參考範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1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70029533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18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字第0970032392號函)(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58719號函)

所有條文

  1. 第11條 (發言人制度之落實)
  1. 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揭露,除法律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本公司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處理,並應確認代理順序;必要時,得由本公司負責人直接負責處理。
  2. 本公司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之發言內容應以本公司授權之範圍為限,且除本公司負責人、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外,本公司人員,非經授權不得對外揭露內部重大資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