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700539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1號函及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
所有條文
- 發行人應於申請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銷售公告、公開銷售說明書及上櫃公告中載明流動量提供者之名稱、履行報價責任之方式暨不提供報價之時機等事項;若流動量提供者以「回應報價要求」方式履行報價責任,另應載明流動量提供者電話號碼及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規定;若流動量提供者以「主動報價」方式履行報價責任,另應載明第六點第二款第二目至第五目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