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700539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1號函及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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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行人應於認購(售)權證上櫃前將未銷售之權證轉入流動量提供者設立之專戶內,且其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九條規定所開設之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不得買賣自行發行之認購(售)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