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700539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1號函及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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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得自行擔任或委任其他流動量提供者為其所發行之權證提供流動量,每一檔權證僅能委任一家流動量提供者。發行人每次發行權證得委任不同之流動量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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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委任應以契約明訂雙方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