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應於申請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銷售公告、公開銷售說明書及上市公告中載明流動量提供者之名稱、履行報價責任之方式暨不提供報價之時機等事項;若流動量提供者以「回應報價要求」方式履行報價責任,另應載明流動量提供者電話號碼及第六條第一款第一至三目之規定;若流動量提供者以「主動報價」方式履行報價責任,另應載明第六條第二款第二至五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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