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所有條文

  1. 流動量提供者於下列時機得不提供報價:
    1. (一)集中交易市場開盤後五分鐘內。
    2. (二)權證之標的暫停交易。
    3. (三)當流動量提供者專戶內之權證數量無法滿足每筆報價最低賣出單位時,流動量提供者得僅申報買進。
    4. (四)權證距到期日十五個交易日以內,流動量提供者得僅申報買進。
    5. (五)發行人自行訂定之其他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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