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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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行人應於認購(售)權證上市前將未銷售之權證轉入流動量提供者設立之專戶內,且其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四條規定所開設之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不得買賣自行發行之認購(售)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