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所有條文

  1. 流動量提供者應向本公司申請設立專戶,發行人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者,該專戶應設於其自營商帳號下,本國證券自營商帳號為八八八八八八-五;發行人委任其他流動量提供者,該專戶應設於受委任者之證券自營商帳號下,本國證券自營商帳號為八八八八八八-六;外國發行人係透過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提出申請且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者,該專戶應設於該分支機構證券經紀商部門。上開專戶僅得買賣自行發行或受委任提供流動量之權證,且同一帳戶申報之買賣不得成交。另專戶內之權證一律不得辦理質押。
  2. 流動量提供者於前項專戶就其提供流動量之權證同日以普通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及鉅額買賣進行普通交割之買賣者,得為買進與賣出相抵之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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