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0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0 02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第6點、第6點之1、第7點,自107年11月1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363 85號函)

所有條文

  1. 投信事業、期信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應於提供市場流動契約生效前三個營業日下午三時前檢附符合本作業要點參之資格證明文件及適任性檢查表函報本公司同意,有終止流動量提供者之情事者,應於契約終止前三個營業日下午三時前,函知本公司。境外基金機構得委任總代理人向本公司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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