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0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0 02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第6點、第6點之1、第7點,自107年11月1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363 85號函)

所有條文

  1. 流動量提供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一、經本公司核可得經營 ETF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業務及擔任參與證券商且具備證券自營業務之證券商。
    2. 二、證券商於取得前項核可函後一年內與發行 ETF受益憑證之投信事業、期信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簽定提供 ETF受益憑證市場流動量之契約(以下簡稱提供市場流動契約)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