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3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0253 9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至第6點之1、第8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 5年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5155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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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流動量提供者之優惠
    1. 一、流動量提供者就該 ETF受益憑證鉅額買賣、普通交易、盤後定價及零股交易,同日現股買賣同一交割期得進行買賣相抵之交割。前揭相抵後,仍有賣出餘額者,得於當日由本公司借券系統或依規向證券商借入該 ETF受益憑證,另至遲於次二營業日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0九條規定申請借券辦理交割。
    2. 二、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0九條規定申請借券辦理交割者,得免除對其總經理、經理人及經辦人員為相關之處置。
    3. 三、本公司對達特定績效之流動量提供者予經手費折讓優惠,相關條件與標準由本公司另訂之。
    4. 四、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0九條規定申請借券辦理交割之數量如超過該ETF 受益憑證每申購單位之受益權單位數,則取消該流動量提供者當月經手費減免之優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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