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3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0253 9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至第6點之1、第8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 5年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5155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投信事業、期信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有新增流動量提供者之情事,應於契約生效前三個營業日下午三時前檢附符合本作業要點參之資格證明文件函知本公司,有終止流動量提供者之情事者,應於契約終止前三個營業日下午三時前,函知本公司。境外基金機構得委任總代理人向本公司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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