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3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0253 9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至第6點之1、第8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 5年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5155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流動量提供者應開立 ETF受益憑證專戶(自營商帳號下之七七七七七七~七),為提供流動量之買賣申報。
  2. 流動量提供者為提供流動量之避險需求,得開立 ETF受益憑證避險專戶(自營商帳號下之七七七七七七~八)為借券賣出申報,其數量不受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額度之限制。
    1. ETF 受益憑證避險專戶申報借券賣出之有價證券,以自 ETF受益憑證專戶(自營商帳號下之七七七七七七~七)撥入者為限,其餘額僅得撥回 ETF受益憑證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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