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3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0253 9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至第6點之1、第8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 5年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5155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流動量提供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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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動量提供者須具備辦理 ETF受益憑證申購、買回業務之參與證券商資格且具備證券自營業務之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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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本公司核可得經營 ETF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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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與發行 ETF受益憑證之投信事業、期信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簽定提供ETF受益憑證市場流動量之契約(以下簡稱提供市場流動契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