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3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0253 9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至第6點之1、第8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 5年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5155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或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或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ETF)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期貨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期信事業)或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基金機構)應分別選定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以下均簡稱 ETF受益憑證)之流動量提供者(以下簡稱流動量提供者),境外基金機構得委任總代理人向本公司函報。
  2. 投信事業應就其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流動量提供者,選定一家為其加掛 ETF受益憑證之流動量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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