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 070052467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16條之1條文,自107年11月12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70117306號 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從事外國債券附條件交易者,其交易餘額應併入其營業處所為債券附條件交易餘額計算。附買回及附賣回交易餘額(按即期匯率換算為新台幣之金額)各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六倍,其中以政府債券以外之債券為標的之交易餘額,合計各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四倍,且外國債券之附買回及附賣回交易餘額各不得超過證券商之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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