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5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15 000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至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0條條文,實施日 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 308797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 期交字第10700018960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07年7月2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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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月份契約之上市,以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最近交割月份臺幣黃金期貨契約每日結算價為基準,向下取最接近之履約價格間距倍數為履約價格推出一個契約。另以前述履約價格為基準,於一般交易時段依履約價格間距,上下各推出五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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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之履約價格間距,依下列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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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約價格未達二千元:間距為新臺幣二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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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約價格二千元以上,未達四千元:間距為新臺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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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約價格四千元以上:間距為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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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存續期間,遇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當日最近交割月份臺幣黃金期貨契約每日結算價之契約不足五個時,於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最近交割月份臺幣黃金期貨契約每日結算價之契約達五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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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前項規定推出不同履約價格契約外,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推出其他履約價格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