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5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15 000號函修正發布第 7條、第8條、第10條至第12條、第15條條文,實施日 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 308797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 期交字第10700018960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07年7月2日)

所有條文

  1. 本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最後交易日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IBA)同一曆日所公布之LBMA黃金早盤價( LBMA Gold Price AM),以及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之上午十一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為基礎,經過重量與成色之轉換後訂定之。其計算公式如下:
  2. (LBMA 黃金早盤價÷ 31.1035x3.75x0.9999÷ 0.995 註)x上午十一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
  3. 註:1金衡制盎司為31.1035公克,1錢為3.75公克; LBMA黃金價格(LBMAGold Price )為成色千分之九九五之黃金價格,而本契約交易標的為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之黃金。
  4. 前項LBMA黃金早盤價因故未能於本公司執行到期交割作業前產生時,以最後交易日收盤後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 (IBA)同一曆日所公布之LBMA黃金午盤價(LBMA Gold Price PM)為基礎計算之;LBMA黃金早盤價及LBMA黃金午盤價因故均未公布時,由本公司依序參酌紐約、芝加哥、東京及香港等主要黃金市場價格決定之;若遇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上午十一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因故未公布,則採最後交易日上午十一時之後,最接近上午十一時之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為基礎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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