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5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15 000號函修正發布第 7條、第8條、第10條至第12條、第15條條文,實施日 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 308797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 期交字第10700018960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07年7月2日)

所有條文

  1.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除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外,以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五為限。
  2.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開盤至收盤前十分鐘,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成交價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五漲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買進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五漲跌幅度之上限,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賣出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五漲跌幅度之下限者,觸及十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十。
  3.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限制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十後至收盤前十分鐘,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成交價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十漲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買進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十漲跌幅度之上限,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賣出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十漲跌幅度之下限者,觸及十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十五。
  4. 一般交易時段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盤後交易時段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放寬後之漲跌幅度。
  5. 前四項規定,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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