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3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06120號函准予照辦修正發布(出借予客戶)部分條文(第1條至第6條、第14條、第20條)及增訂訂向客戶借入、向他家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或借出之「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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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

立約人甲方:
立約人乙方: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茲就甲方申請在乙方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事宜,
簽訂本契約如后:

第一條 (法源)
甲乙雙方間基於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所生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交
易法令、乙方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以下簡稱有價證券
借貸操作辦法)、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
約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金融消
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授權子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章則、辦法、公
告、函示及本契約之規定辦理;上開規定嗣經修訂變更者,亦
同。
甲方同意乙方、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
處理或國際傳輸及利用甲方個人有價證券借貸相關資料,並由
乙方將甲方個人資料傳送至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
第二條 (借貸標的)
甲方得出借有價證券予乙方。
甲方出借有價證券予乙方時,應填具註有「出借」字樣之申請
書;於借貸交易完成後,乙方應填製註有相同字樣之借貸報告
書。
前項借貸報告書應記載出借人姓名、帳號、成交日期、成交序
號、申請書編號、交易型態別、標的證券或公債名稱、借貸數
量、成交費用、借券費用、擔保品種類及數量等事項。
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款至第十款及第八十條第
四項至第六項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六十二條、第六
十二條之二之規定,於第二項之規定準用之。
第一項有價證券之範圍,限於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或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第三條 (借貸期間)
甲方出借有價證券予乙方者,其借貸期間為成交日起算不得超
過六個月,但於期限屆滿前,乙方得經甲方之同意予以展延,
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且不得變更借貸條件。
第四條 (借券費用)
乙方應給付借券費予甲方;借券費以每日收盤價格或成交日收
盤價格,自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交易所確認成交之日起計
至還券前一日止之營業日,依借貸數量及成交費率計算之。
前項借券費給付之方式、費率及貨幣,得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五條 (轉讓方式)
甲方出借有價證券者,其交付及返還應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
第六條 (到期還券)
乙方應於每筆借券期限屆滿時還券。
第七條 (期前還券)
乙方得於借券期限屆滿前,提前全部或部分還券。
甲方得經乙方同意於借券期限屆滿前請求乙方提前全部或部分
還券。
第八條 (權益補償)
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甲方出借之有價證券於借貸期間所生
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乙方應償還甲方並配合辦理相關
事宜,或由雙方另行約定以現金償還。
第九條 (履約保證金)
甲方同意乙方按借券餘額總金額百分之十繳交履約保證金,並
同意指定證券交易所保管乙方繳存之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
之繳存方式以新台幣現金或銀行保證為之。
乙方未繳存足額履約保證金時,由證券交易所暫停乙方辦理借
入有價證券之新增及展延交易。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由證券交易所自
次一營業日起,將乙方為甲方繳存之履約保證金現金或保證銀
行撥付之保證金額,交付甲方:
一、已屆期或經雙方約定或依規定提前還券時,未能在約定期
限內返還有價證券。
二、已屆權益補償給付日,仍未給付權益補償。
三、未依約定給付相關費用。
第十條 (權利義務之移轉)
甲乙雙方基於本契約所生債權債務,除乙方因合併、營業讓與
外,不得移轉由第三人承受負擔。
第十一條 (契約之終止)
甲方連續三年以上無借貸交易記錄、或甲方死亡者,本契約
當然終止。
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
本契約以乙方營業處所為履行地;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
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乙方主營業場所
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乙雙方間
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應先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收
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
出申訴之甲方;甲方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乙方逾上述期限不
為處理者,甲方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
內,向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第十三條 (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若依第十一條循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者,任一方
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
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
人同意者外,不得公開。
第十四條 (其他)
本契約分繕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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