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8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400025 910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1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 民國104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期)字第1040028650號函辦 理)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 10402016900號函公告發布自104年12月21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契約之到期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三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個接續之季月,共五期,同時各別掛牌交易;本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於最後交易日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為該契約之到期日。
  2. 前項最後交易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或本公司另有規定者,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3. 到期契約到期日之次一營業日,為新到期月份契約之交易開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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