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申購暨買回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6000236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點至第5點、第7點;增訂第9點、第10點 ,自106年3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投字第105005167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或買回作業規定:
    1. 一、本中心採電腦申報方式,受理參與證券商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買回)或同日併同賣出受益憑證(債券組合)之申報作業,輸入時間為櫃檯買賣市場交易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
    2. 二、參與證券商辦理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或買回作業時,應先行製作「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買回申請書」,檢附當日實物申購買回清單,交由申請人(境外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得委由其代理人)簽章後留存備查。
    3. 三、前款「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買回申請書」應記載以下事項:
      1. (一)申請書編號:依參與證券商總公司代號加三碼流水號編定。
      2. (二)申請人開戶帳號。
      3. (三)申請種類:分為實物申購、實物買回、實物申購並賣出受益憑證及實物買回並賣出債券組合。
      4. (四)實物申購、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量。
      5. (五)申請人應交付之證券明細及數量。如交付受益憑證,應分別載明係屬原持有、申請日買進、申請之前一營業日買進、借券、申請之前一營業日實物申購等分別申報。
      6. (六)採現金或實物替代者,所替代之金額或債券明細。
      7. (七)採實物申購或買回者,依實物申購買回清單預估之現金差額。
    4. 四、申請人交付之受益憑證不得為融資買進,且當日買進之受益憑證不得為錯帳及更正帳號之申報。
    5. 五、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買回之申請,申請人於申報時間截止前,得自行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買回撤銷申請書」申請撤銷,參與證券商受理後向本中心申報,本中心經接受申報後即回報參與證券商通知申請人確認。參與證券商應將回報列印併同申請人(境外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得委由其代理人)簽章之「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買回撤銷申請書」留存備查。前項「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買回撤銷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包括:申報書編號、申請人開戶帳號、申請種類、申請人簽章。
    6. 六、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購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並同日賣出受益憑證者,如因其未達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之內容及數額,無法完成實物申購,其賣出受益憑證部分得採下列方式處理:
      1. (一)受託賣出之受益憑證,當日得更改交易類別為融券賣出。
      2. (二)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逕依有價證券借貸相關規定辦理申請借券,以應賣出未持有證券之給付結算。
      3. (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7. 七、本要點第參點第十款第一段之規定於參與證券商自行辦理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買回作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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