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申購暨買回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6000236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點至第5點、第7點;增訂第9點、第10點 ,自106年3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投字第105005167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現金申購、買回作業規定:
    1. 一、參與證券商以電腦申報方式,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現金申購、買回申報作業,相關有價證券收付一律採集保帳簿劃撥。
    2. 二、申請人以同一帳戶買進成交但未完成給付結算之受益憑證餘額支應現金買回作業所需之受益憑證,並經投信事業認可者,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請當日預收申請人買進餘額所需支付之價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3. 三、參與證券商得於受託辦理現金申購作業時,先行依投信事業所計算之申購價金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預收,並於投信事業規定時限內申報。預收之申購價金於確定實際應交付金額後,應於申請後次一營業日通知申請人多退少補。
    4. 四、參與證券商受託辦理前二款之預收價金、申購價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收付,應另於其往來之交割銀行開立存款帳戶,以專戶處理之。
    5. 五、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現金買回作業,應依指數股票型基金信託契約規定,計算已持有受益憑證數量、借券數量、前一營業日買進餘額及前一營業日申購數量,其總數達現金買回所需數額後,於投信事業規定時限前申報。
  2.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依申報資料辦理圈存,如圈存失敗,參與證券商得於申請後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上午十時更正後輸入。
  3. 申請人交付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得為融資買進,且不得為錯帳及更正帳號之申報。
  4. 於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成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現金申購、買回作業準用本要點第參點第十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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