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申購暨買回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6000236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點至第5點、第7點;增訂第9點、第10點 ,自106年3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投字第10500516741號函)

所有條文

  1. 相關單位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買回之作業程序:
    1. 一、本中心參考投信事業公布之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接受符合實物申購買回清單內容之有價證券組合或受益憑證申報後,彙送投信事業審理,受理結果利用本中心電腦系統供參與證券商查詢,參與證券商據以通知申請人確認。前述申報及審理結果,參與證券商應留存備查。投信事業接受本中心轉送之實物申購、買回申請,無論核准與否,均應於申請當日通知本中心,據以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2. 二、本中心將接受申報之有價證券組合或受益憑證,彙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圈存或保管機構確認作業,本中心接獲該公司之圈存結果後,傳送投信事業並利用本中心電腦系統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3. 三、實物申購、買回之申請,經相關單位審理符合規定者,保管機構應於申報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申購、買回之現金差額、現金替代、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或款項交收後,並於申報日之次二營業日前完成實物申購(買回)之受益憑證(有價證券組合)撥轉作業。申請人於完成實物申購、買回後,若尚可收取現金者,保管機構應於完成實物申購、買回作業後,將上述款項匯撥予參與證券商交付申請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