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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除為單純登載投資管理專門
知識或服務等標榜境外基金機構、集團、公司或企業形象而不涉及任何基
金產品之廣告,無須標示警語外,其為基金廣告時,應於廣告內容中述明
下列或與之相類之警語:
一、平面廣告:
1.除保本型基金及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外,應揭示「本基
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
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警語。
2.保本型基金應揭示下列警語內容:
(1)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
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
有__%的本金保證。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
契約第__條或公開說明書所定應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證範圍
,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
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境外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
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
險與特性。」等文字。
(2)保本型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
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經金管會核
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
時,始可享有__%的本金保護。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
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條或公開說明書所定應提前終止之情事
者,不在保護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
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
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投資標的之發行人違
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投資人
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
字。
3.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除有聲廣告依第二款規定為之外,
應以不同顏色顯著字體方式載明並列示適合之投資人屬性,並刊印
「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
比重」,及揭示「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
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
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本基金
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
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
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等文字。前述所稱之以投資高收益債
券為訴求之基金類型如下:
(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高收益債券基金。
(b) 投資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總金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六十以上且投資高收益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四十者。
(c) 追蹤、模擬或複製高收益債券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
金(ETF)及指數型基金。
(2)境外基金
(a) 以高收益債券為名或投資策略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主或過去
1年每月底投資組合平均60%以上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b) 投資策略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或過去 1年每月底投
資組合平均30%以上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3)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
4.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揭露:
(1)當基金得以其本金支付配息時,應特別揭示「基金的配息可能由
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
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之警語,並於基金名稱後方以粗體或顯
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2)如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時,應揭示「本基金配
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等警語。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應備有近12個月內由本金支付配息
之相關資料供投資人查詢(如下列附表,填列注意事項如附件五
),且於表格下方揭露可分配淨利益之計算基礎,並揭露於公司
網站。
┌──────────────────────────┐
│ 配息組成項目 │
├────┬─────┬─────────┬─────┤
│ 月 份 │每單位配息│可分配淨利益/配息│本金/配息│
├────┼─────┼─────────┼─────┤
│ 201X │ │ │ │
│ 年 月│ │ │ │
├────┼─────┼─────────┼─────┤
│ 201X │ │ │ │
│ 年 月│ │ │ │
└────┴─────┴─────────┴─────┘
(4)前述(1)~(3)應揭露於基金所有銷售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說
明書、簡式公開說明書或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但 (3)得以揭
露投資人查詢方法或途徑為之。
(5)除投資人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
外,應於初次交易前進行有關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風險告知
,並取具其簽署或以雙方約定之方式聲明已充分瞭解此風險。
(6)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應將上述事項納入
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
5.槓桿型ETF及反向型ETF應於銷售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說明書或
簡式公開說明書)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字體刊印「本基金具有槓桿或
反向風險,其投資盈虧深受市場波動與複利效果影響,與傳統指數
股票型基金不同。本基金不適合追求長期投資且不熟悉本基金以追
求單日報酬為投資目標之投資人。投資人交易前,應詳閱基金公開
說明書並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及特性。」等文字。
6.廣告內文提及下列情事時,應再加註之內容:
(1)本基金投資範圍或市場(例如:新興市場等)之經濟走勢預測時
,應續與第 1目警語相同之顏色及字體加註「本文提及之經濟走
勢預測不必然代表本基金之績效,本基金投資風險請詳閱基金公
開說明書」之警語。但廣告內文中僅敘明基金投資範圍,未提及
投資範圍或市場之經濟走勢預測,則不在此限。
(2)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時,應揭示「投資人因不同時間
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
證。」之警語。
(3)以基金配息率為廣告時,應揭示「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
,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
上下波動。」之警語。
(4)以高收益為名之基金,若於廣告文宣資料上標示高收益、高配息
,應以相同規格標示或揭露其相對應之投資風險。
(5)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銷售文件或廣告,應於基金名稱
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下述文字:
(a) 第一項第1款第3目(1)(a)及(2)(a)所列基金:加註「本基金
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例如:○○高收
益債券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另,高收益債券基金之配息政策可能致配息來源為本金
者,亦應比照辦理。
(b) 第一項第 1款第3目(1)(b)、(2)(b)及(3)所列基金:加註「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例如
:○○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
(6)當以基金過去績效進行模擬投資組合之報酬率時,除應將模擬的
方法及基本假設與限制註明清楚外,並應揭示「以上僅為歷史資
料模擬投資組合之結果,不代表本投資組合之實際報酬率及未來
績效保證,不同時間進行模擬操作,其結果亦可能不同。」之警
語。
(7)申購手續費屬後收型之基金,若有收取分銷費,應揭示「手續費
雖可遞延收取,惟每年仍需支付__%的分銷費,可能造成實際
負擔費用增加。」之警語。
(8)廣告內容中如有公司所屬集團形象性質之文字時,應註明「○○
公司獨立經營管理」字樣。
二、各類型基金之有聲廣告:透過廣播、電視、電影、手機簡訊、手機來
電答鈴或其他相似方式,以影像或聲音為有聲廣告時,應揭示「投資
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投資人
須知)」。但手機簡訊及手機來電答鈴之內容僅揭示以下訊息時,則
不在此限:
1.基金名稱、募集日期
2.說明會日期及地點
3.手續費率(含優惠)
4.客服連絡電話
5.公司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