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8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8年8月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80300292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附件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及24 日第7屆第7次自律委員會–基金廣告組會議決議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電子支付機構合作辦理投資人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購
    買回相關貨幣市場基金之業務,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相關廣告宣傳不得有下列誤導行為:
    1.混同、比較貨幣市場基金與銀行存款之投資收益。
    2.以宣傳理財帳戶或服務平台等名義代替基金名稱、變相從事貨幣市
    場基金之宣傳活動。
    二、不得誤導投資人致難以分辨電子支付平台與基金交易平台之區別。
    三、不得提供短於基金買回款項給付期間之快速買回等服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第一項業務,應於投資人線上申購前,向投資人揭
    示「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以
    及基金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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