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5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14495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20條、第21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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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每筆借券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並應於客戶到期還券當日或次一營業日退還擔保品,或依雙方約定轉提為他筆借券交易之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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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標的證券之還券及擔保品證券(中央登錄公債除外)之退還作業,準用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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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之現金擔保品,應存入客戶之銀行存款帳戶,中央登錄公債應依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