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5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14495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20條、第2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出借有價證券予客戶,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應撥入本公司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所開立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該證券擔保品,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須取得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
    1.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2. 二、作為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2. 前項證券擔保品屬中央登錄公債者,應依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於清算銀行以轉讓登記方式辦理。
  3. 本公司運用其因出借有價證券予客戶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應於客戶返還借用之有價證券時,以同數量、同種類證券返還之,或依雙方約定轉提為他筆借券交易之擔保品。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