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5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14495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20條、第2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係指本公司與客戶、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並約定於一定期限內,以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返還之業務行為。
  2. 前項所稱一定期限,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出借有價證券之金額,以出借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計算;借券方於期限屆滿前,經出借方同意,得申請展延,並以二次為限,且不得變更借貸條件。
  3. 第一項所稱之有價證券借貸標的,係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4. 前項有價證券借貸標的,若有附表所列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重點專區」指標項目之任一情事者,除列為變更交易或處以停止買賣者,依其公告之實施日期外,其餘均自次一營業日起停止其借貸交易。
  5. 合於第三項規定之標的證券,於公告暫停交易期間,不停止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但證券交易所依其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宣布暫停借貸交易時,本公司亦暫停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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