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店頭金融商品電腦交易系統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9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60027112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32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6003600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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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依第十二條規定申報改帳,除有合理原因並經本中心認可外,本中心得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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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通知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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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日申報改帳累計達三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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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月申報改帳累計達六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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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月申報改帳累計達四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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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課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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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日申報改帳累計達五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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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月申報改帳累計達八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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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月申報改帳累計達六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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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前款規定通知改善,最近半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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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停止其參加金融商品電腦交易系統交易或終止相關契約,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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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處以違約金,最近半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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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繳納違約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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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報改帳有虛偽不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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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金融商品電腦交易系統有違背給付結算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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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清算、重整、合併等重大情事,致有影響金融商品電腦交易系統交易秩序與給付結算能力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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