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店頭金融商品電腦交易系統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9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60027112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32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6003600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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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交易報價以百元價格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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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百元價格,小數前二位應為三十二進位,小數第三位應為「0」、「2」、「+」及「6」,且分別如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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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代表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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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代表一百二十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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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表一百二十八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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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6」代表一百二十八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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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申報數量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每交易單位為面額一百萬美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