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店頭金融商品電腦交易系統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9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60027112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32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6003600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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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債券遠期契約,係指交易雙方約定,於未來特定日期,依特定價格及數量買賣約定之標的債券。參加人申報買價,係指為買入標的債券所願支付之殖利率;賣價係指因同意賣出標的債券而所要獲得之殖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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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報價之交易規格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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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的債券應為距到期日一年以上之中央登錄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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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契約期間得為一、二、三及四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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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契約交易單位為新台幣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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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報之買價或賣價,其升降單位為百分之零點零零零一,且無漲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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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契約應採實物交割。但雙方同意採現金交割者,得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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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採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詢價交易自設交易條件,得不受前項交易規格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