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店頭金融商品電腦交易系統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9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60027112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32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6003600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辦法所稱債券選擇權契約,為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未來特定日期,依特定之履約價及數量買賣約定之標的債券;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之義務。參加人申報買價,係指為買入選擇權所願支付權利金之標的債券波動度;賣價係指因同意賣出選擇權而所要獲得權利金之標的債券波動度。參加人報價之交易規格應包括:
    1. 一、標的債券應為距到期日一年以上之中央登錄公債。
    2. 二、契約期間得為一、二、三及四週。
    3. 三、選擇權型態為歐式選擇權。
    4. 四、選擇權種類得為買權及賣權。
    5. 五、履約價由本中心參考公債價格波動情形另行公告之。
    6. 六、契約交易單位為新台幣一億元。
    7. 七、申報之買價或賣價,其升降單位為百分之零點零一,且無漲跌幅限制。
    8. 八、本契約應採實物交割。但雙方同意採現金交割者,得從其約定。
  2. 參加人採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詢價交易自設交易條件,除第一項第一款外,得不受前項交易規格之限制。
  3. 第一項波動度與選擇權權利金之價格計算方法,由本中心依布氏選擇權定價公式( Black's Model)、標的債券最近成交價及公告相關參數資訊計算之。
  4. 前項所稱標的債券最近成交價,係指證券商於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申報對象超過七十家之報價,且經成交之最新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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