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店頭金融商品電腦交易系統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9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60027112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32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6003600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店頭金融商品電腦交易系統參加人應遵循主管機關核准之商品範圍與交易對象規定,並與本中心簽訂「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契約」或「外國公債交易系統契約」。
  2.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參加人得以客戶身分辦理店頭金融商品交易,或以營業人身分經營店頭金融商品業務。
  3. 外國公債交易系統參加人應以證券自營商身分經營自行買賣外國公債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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