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期貨契約」規格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0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50201 5500號函修正發布,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40005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5年10月3 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502016420號函發布實施 日期為105年11月7日)

所有條文

1

┌──────┬───────────────────────┐
│項目 │內容 │
├──────┼───────────────────────┤
│交易標的 │■成色千分之九九五之黃金 │
├──────┼───────────────────────┤
│中文簡稱 │■黃金期貨 │
├──────┼───────────────────────┤
│英文代碼 │■GDF │
├──────┼───────────────────────┤
│交易時間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本公司營業日相同 │
│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4:15 │
├──────┼───────────────────────┤
│契約規模 │■ 10金衡制盎司 │
├──────┼───────────────────────┤
│契約到期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6個偶數月份 │
│交割月份 │ │
├──────┼───────────────────────┤
│每日結算價 │■每日結算價原則上採當日收盤前 1分鐘內所有交易│
│ │ 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若無成交價時,則依本公司│
│ │ 「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
├──────┼───────────────────────┤
│每日漲跌幅 │■最大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上下15% │
├──────┼───────────────────────┤
│最小升降單位│■US$0.1/金衡制盎司(1美元) │
├──────┼───────────────────────┤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最後一個│
│ │ 營業日前之第 2個營業日,其次一營業日為新契約│
│ │ 的開始交易日 │
├──────┼───────────────────────┤
│最後結算日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
├──────┼───────────────────────┤
│最後結算價 │■以最後交易日倫敦黃金市場定價公司ICE Benchmar│
│ │ k Administration Limited (IBA)同一曆日所公│
│ │ 布之LBMA黃金早盤定盤價LBMA Gold Price AM)為│
│ │ 最後結算價。但LBMA黃金早盤定盤價未能於最後結│
│ │ 算日到期交割作業前產生時,則最後結算價依「臺│
│ │ 灣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契約最後結算價決定作業要│
│ │ 點」辦理之。 │
├──────┼───────────────────────┤
│交割方式 │■以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
│ │ 差額,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
├──────┼───────────────────────┤
│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
│ │ 總和,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
│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
│ │ 位限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本公司公告之部位限制 │
├──────┼───────────────────────┤
│保證金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
│ │ 準,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
│ │ 金水準 │
│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
│ │ 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
│ │ 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
│ │ 數計算之 │
│ │■交易人應繳交之保證金得依其與期貨商之約定,以│
│ │ 新臺幣或其他本公司公告之外幣收付,並由期貨商│
│ │ 代為結匯為之,其結匯作業應依中央銀行「外匯收│
│ │ 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
*有關任何時點使用 LBMA黃金價格(LBMA Gold Price)及本契約因特定
目的使用該價格之適當性或是否適用於商業銷售行為, 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IBA)均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