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50461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第27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六章及第27條、第28條順移至第七章及第28條、第29條

所有條文

  1. 借款人於開立交割款項融資帳戶申請書上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地址或通訊處所,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依本辦法應通知借款人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或借款人當面簽收方式為之;如借款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已變更之地址或通訊處所,或有其他可歸責於借款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時,該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生效。
  3. 本公司之通知由借款人當面簽收者,借款人簽章應與原交割款項融資契約書之簽章樣式相符並附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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