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50461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第27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六章及第27條、第28條順移至第七章及第28條、第29條

所有條文

  1. 借款人應就融資款項給付利息,其利率由本公司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利息,按本公司匯款日起至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
  3. 第一項利率如經調整時,借款人已融資尚未結清部分,本公司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計收利息。
  4. 融資利息於借款人償還融資時,本息一次償還。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