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50461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第27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六章及第27條、第28條順移至第七章及第28條、第29條

所有條文

  1. 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之對象(以下稱借款人)以下列為限:
    1. 一、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2.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本國法人。
    3. 三、華僑及外國人。
  2. 項借款人於開戶前必須已在證券商開立證券買賣帳戶。
  3. 本公司得視借款人信用情況,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