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28條、第29條、第66條、第76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得委託承銷票券商向本公司申請領回其發行短期票券之兌償款項。
  2. 發行人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透過本公司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票券登錄系統將申請內容及相關存、匯款或其他證明資料轉送承銷票券商,並由承銷票券商透過票券系統確認後通知本公司。發行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者,應填具發行人申請領回兌償專戶款項委託書,並將該委託書及相關資料影本委託承銷票券商送交本公司。
  3. 本公司審核前項申請內容無誤後,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將發行人兌償款項扣除相關手續費後,存(匯)入其指定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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