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28條、第29條、第66條、第76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得委託承銷票券商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其發行短期票券於票載到期日前之提示兌償作業,其方式如下:
    1. 一、發行人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透過本公司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票券登錄系統將申請內容轉送承銷票券商,並由承銷票券商透過票券系統確認後通知本公司。發行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者,應填具提前兌償同意書,並將該同意書委託承銷票券商送交本公司。
    2. 二、票券商完成前款作業後,應將提前兌償訊息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票券商提前兌償通知,即辦理該短期票券兌償日之修正,並於修正後之兌償日進行提示兌償。如不獲付款時,不為退票處理,而自動恢復該短期票券之兌償日為原票載到期日。
  2. 前項短期票券限為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其提示兌償準用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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