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6條至第31條、第33條至第39條、第41條至第44條、第46條至第48條、第51條至第57條、第59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清算交割銀行與投資人設定限制交割之短期票券屆票載到期日仍未辦理解除作業者,票券系統於票載到期日將自行啟動該短期票券之限制交割解除作業,並逕行兌償。
  2. 清算交割銀行於接獲前項短期票券之兌償或退票通知時,準用第三十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之限制交割解除作業以及兌償作業;如不獲付款或未獲足額付款,準用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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