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6條至第31條、第33條至第39條、第41條至第44條、第46條至第48條、第51條至第57條、第59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其自有或投資人持有之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到期兌償未獲足額付款時,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未獲足額付款通知時,如為投資人持有者,應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扣除到期或未獲兌償之數額,並將該數額撥入限制性(退票)部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以臨櫃方式申請領回或接獲本公司以雙掛號郵寄之債權證明書及經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時,如為投資人持有者,應通知投資人至該行領取。
    3. 三、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前款作業後,應於投資人帳簿限制性(退票)部位扣除領取之數額,並通知本公司辦理銷帳。
  2. 清算交割銀行以臨櫃方式申請領回前項債權證明書及經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時,應填具「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債權證明書及經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申請領取表」向本公司辦理領取。
  3.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前項作業時,應至遲於發生退票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以電話通知本公司。
  4. 前項清算交割銀行位於本公司所在地同一縣市者,應於通知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非位於同一縣市者,應於通知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
  5. 逾前二項期限未通知或領取者,本公司逕以第一項第二款雙掛號郵寄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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