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6條至第31條、第33條至第39條、第41條至第44條、第46條至第48條、第51條至第57條、第59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清算交割銀行自行或辦理投資人續買票券商以代銷方式續發之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且採差額交割時,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票券系統接獲票券商續發通知,即將到期商業本票數額,自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自有部位撥入其待交割部位,並通知清算交割銀行。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代銷續發通知時,應對通知內容辦理交割確認,或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
    3. 三、清算交割銀行對代銷續發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或接獲投資人對代銷續發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4. 四、票券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交割確認訊息,依下列方式辦理清算交割銀行與實券保管銀行於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外幣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之款項收付:
      1. (一)如發行人為淨付款方,票券系統俟接獲實券保管銀行發送之續發確認訊息,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將發行人淨付款扣除到期商業本票應繳稅款及代銷費用之金額,自實券保管銀行存款帳戶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
      2. (二)如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為淨付款方,票券系統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將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淨付款金額,自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撥入實券保管銀行存款帳戶。
      3. (三)如發行人與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均須付款,票券系統俟接獲實券保管銀行發送之續發確認訊息,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將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應付款金額,自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撥入實券保管銀行存款帳戶。
    5. 五、票券系統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到期及續發商業本票之帳簿劃撥作業:
      1. (一)如清算交割銀行續買時,本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待交割部位扣除到期商業本票數額,並將續發商業本票數額撥入清算交割銀行自有部位。
      2. (二)如投資人續買時,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待交割部位扣除到期兌償之商業本票數額,並將續發之商業本票數額撥入投資人自有部位。
    6. 六、票券系統完成前款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交割作業完成。如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為淨付款方,票券系統亦通知實券保管銀行以匯款方式將發行人應收款項匯入其指定入帳銀行款項帳戶。
    7. 七、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通知,如投資人為淨收款方時,應將投資人應收款金額撥入其款項交割帳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