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6條至第31條、第33條至第39條、第41條至第44條、第46條至第48條、第51條至第57條、第59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清算交割銀行自有或投資人持有之短期票券,於票載到期日由票券系統進行提示兌償,並於足付款項後,除清算交割銀行與實券保管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將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償款項,撥入清算交割銀行於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外幣清算銀行之存款帳戶並通知該清算交割銀行。
  2. 清算交割銀行接獲前項通知,如為投資人短期票券之兌償,應於投資人帳簿之自有部位扣除兌償之數額,並將投資人兌償款項撥入其款項交割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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