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6條至第31條、第33條至第39條、第41條至第44條、第46條至第48條、第51條至第57條、第59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之交割作業,以及第二十四條之整批差額交割作業,於回訊交割確認訊息前,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之票券商,或轉出行取消交割通知時,應取消票券系統送達之交割確認通知。
  2. 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回訊交割確認訊息後,接獲票券系統轉送票券商或轉出行之取消交割通知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清算交割銀行對通知內容辦理取消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取消交割確認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取消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或轉出行處理。
    3. 三、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取消交割確認後,回訊取消交割確認訊息。
    4. 四、票券系統接獲取消交割確認訊息後,即取消該筆(批)交割作業,並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取消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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